作成遺囑的方式有五種,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代筆遺囑
(詳細作成方式請參民法https://reurl.cc/VXL6zQ)。
一、遺囑公證的實益:
原則上立遺囑人自己在家裡手寫遺囑內容、立遺囑日期,最後簽名,就有法律效力。
但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是,其他人會主張遺囑不是立遺囑人寫的,此時提出遺囑的人必須證明遺囑真的是立遺囑人寫的,此時只能向法院聲請驗筆跡。另外縱使遺囑是真的,其他人也會主張立遺囑人寫遺囑當時,已經頭腦不清楚,不知道自己在寫什麼,所以遺囑無效。
遺囑經過公證的實益是,公證書上會確認這是立遺囑人的真意,且立遺囑人是在頭腦清楚,及自由意志下寫的,因此上法院時,法官就會推定遺囑確實是立遺囑人在頭腦清楚及自由意志下寫的。
二、遺囑方式:
(一)自書遺囑:
立遺囑人親自手寫遺囑內容後,再拿到公證人事務所親自簽名,並寫上日期。
優點:不需要找見證人、公證費用是公證遺囑的一半。
缺點:遺囑內容較多的話,會比較累。如果無法手寫,則不能採此方式。
(二)公證遺囑:
立遺囑人與兩位見證人到公證人事務所口述遺囑內容,由公證人用電腦打字,列印出來後,由公證人、立遺囑人、兩位見證人簽名即可。
優點:立遺囑人不需要手寫,比較輕鬆。
缺點:需要找兩位見證人(資格限制如下),公證費用較貴。
*民法第1198條: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綜合來說,如果立遺囑人可以手寫,建議公證時採自書遺囑的方式較為方便,且便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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