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案例:
借錢給他人,還款期限到了,債務人拒不還錢,只落下一句不然你去告我!
但借款只是2、3萬元,或10幾萬元,訴訟請律師卻從5萬元起跳,再經過長時間訴訟程序與舉證麻煩,最後衡量下,債權人常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霉。
解決辦法:
訴訟屬於事後救濟,目的是向法院證明雙方確實有借貸契約等,並從法院取得勝訴判決,再拿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,這時間往往拖上半年,甚至一年以上。
所謂預防勝於治療,從最初雙方借錢的時候就作證據保全,就能避免以上情形的發生。
具體來說,雙方借錢時,就白紙黑紙寫下借款金額、債務人還款方式、如果沒有依約還款,應該要賠償多少違約金(用來彌補聲請強制執行等時間、心力成本)等,將一切條件寫成書面後,經過公證人公證,就能達到保全證據效果,到時候債務人不還錢,債權人就能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強迫債務人返還借款,且賠償違約金,不需要再請律師打訴訟,歷經漫長訴訟程序跟舉證的困難。
公證費用
以借款金額為標準:
借款20萬元以下,公證費用1500元
借款20-50萬元,公證費用3000元
借款100-200萬,公證費用6000元
借款200-500萬,公證費用7500元
借款500-1000萬,公證費用9000元
縱使借款金額達到1億,公證費用也只有28500元,律師委任費最少卻5萬起跳,標的金額上千萬,可能費用更高。
從以上可以看出,事前公證,類似事前買保險,透過事前花一點錢預防,就能避免事後救濟的麻煩。
*法條:
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、4款:「強制執行,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:
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」
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:「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
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」
借錢給他人,還款期限到了,債務人拒不還錢,只落下一句不然你去告我!
但借款只是2、3萬元,或10幾萬元,訴訟請律師卻從5萬元起跳,再經過長時間訴訟程序與舉證麻煩,最後衡量下,債權人常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霉。
解決辦法:
訴訟屬於事後救濟,目的是向法院證明雙方確實有借貸契約等,並從法院取得勝訴判決,再拿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,這時間往往拖上半年,甚至一年以上。
所謂預防勝於治療,從最初雙方借錢的時候就作證據保全,就能避免以上情形的發生。
具體來說,雙方借錢時,就白紙黑紙寫下借款金額、債務人還款方式、如果沒有依約還款,應該要賠償多少違約金(用來彌補聲請強制執行等時間、心力成本)等,將一切條件寫成書面後,經過公證人公證,就能達到保全證據效果,到時候債務人不還錢,債權人就能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強迫債務人返還借款,且賠償違約金,不需要再請律師打訴訟,歷經漫長訴訟程序跟舉證的困難。
公證費用
以借款金額為標準:
借款20萬元以下,公證費用1500元
借款20-50萬元,公證費用3000元
借款100-200萬,公證費用6000元
借款200-500萬,公證費用7500元
借款500-1000萬,公證費用9000元
縱使借款金額達到1億,公證費用也只有28500元,律師委任費最少卻5萬起跳,標的金額上千萬,可能費用更高。
從以上可以看出,事前公證,類似事前買保險,透過事前花一點錢預防,就能避免事後救濟的麻煩。
*法條:
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、4款:「強制執行,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:
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」
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:「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
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」
